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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医疗机构与张某某医美纠纷调解案
一、调解基本信息
调解时间:2025年10月20日(纠纷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)
调解地点:线上调解
参与人员:
申请人(消费者):张某某
被申请人:某医疗美容机构
调解员:黄愚凡
二、调解启动环节
申请人提交申请:
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8日向调解组织提交书面调解申请,核心诉求为:
要求机构退还已支付的医美项目费用4.5万元;
主张机构未履行效果承诺、虚假宣传诱导消费、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。
同时,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:
微信转账记录(含定金及项目全款支付凭证);
与机构咨询师的微信聊天记录、术前沟通录音;
机构小红书/朋友圈宣传海报截图(标注“面部轮廓术,无需恢复期”);
术后对比照片(证明效果未达宣传标准);
术前告知书(无风险细节及额外收费说明)。
调解组织受理与通知:
调解组织收到申请后,于当日核查材料完整性,确认符合调解条件,随即通过电话、书面函件通知某医疗美容机构参与调解,告知调解时间及需携带的材料(服务合同文本、术前沟通记录、项目收费明细、医师资质证明等),机构方于2日内书面回复“同意参与调解”。
三、调查核实环节
调解员通过“分别问询+证据核验”方式,梳理事实与争议焦点:
申请人陈述核心事实:
2025年8月通过小红书广告留电,机构以“周年庆活动特惠”邀约到店,咨询师口头承诺“保证达到申请人的轮廓标准,无任何额外收费,术后无需恢复期”;
8月20日申请人支付1.5万元定金,签订《医美服务合同》(合同仅标注项目总价4.5万元,未明确效果标准及收费细则),当日机构未提供完整合同副本,称“盖章后邮寄”,至今未送达;
在经历第一次术后,申请人面部出现不对称,红肿的情况,机构又称恢复期属于正常(之前承诺术后无需恢复期),并且与承诺效果差距较大;
术后半个月后,申请人面部仍出现皮肤红肿、刺痛症状,咨询医师后得知该反应属“正常风险”,但术前未告知具体概率及应对方式,故认为机构存在欺诈及违约行为。
机构方回应与辩解:
认可收到4.5万元项目费用,确认提供;面部轮廓手术
否认“效果保证”承诺:称咨询师仅表述,效果因人而异,合同中未明确效果标准,不构成硬性承诺;
辩解“术后不良反应”:称申请人术后未听从医生交代事项,生活随意不注重面部管理,加上申请人体质原因,出现不良反应与机构手术无关,主张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:术前已让申请人签署《术前告知书》,虽未详细列明副作用概率,但核心风险已口头说明。
调解员核查关键事实:
证据比对: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、术前录音中,咨询师明确表述“保证达到效果”“术后无需恢复期”,无“效果因人而异”等补充说明;机构提供的《医美服务合同》及术前告知书均未载明效果承诺、增值服务收费标准等关键内容;
宣传与实际一致性:机构小红书/朋友圈宣传海报标注“保证达到效果”“术后无需恢复期”与实际效果未达、存在恢复期的情况矛盾;
风险告知合规性:根据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,机构需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手术风险、术后注意事项等,申请人签署的告知书未明确副作用概率及应对措施,视为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。
四、调解协商环节(分三轮推进)
第一轮:事实梳理与争议聚焦
调解员向双方宣读核查结果,明确核心争议焦点:
口头效果承诺及无恢复期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;
对“术后不良反应”的合理性及承担主体;
机构是否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;
效果未达约定的责任划分及费用退还比例。
第二轮:法律释明与协商引导
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释明关键问题:
口头合同效力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490条,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,在有微信聊天记录、录音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机构咨询师的效果承诺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;
消费者权益保护: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0条,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,机构宣传与实际不符,需承担相应责任;
医疗服务合规性:根据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,机构需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,未明确告知的视为违约。
第三轮:方案细化与达成共识
调解员基于双方底线,提出折中调解方案:
合同终止:双方一致同意终止《医美服务合同》,互不追究后续违约责任;
款项退还:机构方于调解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,向申请人退还xx万元;
后续配合:申请人需配合机构完成术后随访记录,机构需提供免费术后修复指导1次。
双方经1.5小时协商后,均同意该方案,无其他补充诉求。
五、调解结果
达成调解协议:
双方共同签署《调解协议书》,明确以下内容:
自协议生效之日起,申请人与某医疗美容机构的《医美服务合同》终止;
某医疗美容机构于 2025年10月27日前(协议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),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退还xx万元;
机构为申请人提供1次免费术后修复指导;
双方确认就本次医美消费纠纷无其他争议,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向对方主张权利,亦不得向法院、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;
调解费双方共同承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