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材料公司与刘某某全屋定制纠纷调解案

2025-10-20 16:23
调解基本信息:调解时间:2025年 9 月 15日(纠纷提交后 3 个工作日内)调解地点:线上调解参与人员:申请人(业主):刘某某被申请人:某装修公司调解员:黄愚凡二、调解启动环节申请人提交申请:申请...

调解基本信息:
调解时间:2025年 9 月 15日(纠纷提交后 3 个工作日内)
调解地点:线上调解
参与人员:
申请人(业主):刘某某
被申请人:某装修公司
调解员:黄愚凡
二、调解启动环节

申请人提交申请:
申请人于 2025 年 9 月13日向调解组织提交书面调解申请,核心诉求为:
终止与某装修公司的材料订购合同合作;
要求公司退还已支付款项 6万元;
主张公司未履行口头承诺(无增项、拎包入住、软装家电补贴、看房提成等),存在违约行为。
同时,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:
转账记录
与某公司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
抖音广告截图(证明最初接触的 “房屋整装优惠” 宣传内容)。
平台受理与通知:
平台收到申请后,于当日核查材料完整性,确认符合调解条件,随即通过电话、书面函件通知 某装修公司参与调解,告知调解时间及需携带的材料(合同文本、内部流程文件、款项用途说明等),公司方于 2 日内书面回复 “同意参与调解”。
三、调查核实环节
调解员通过 “分别问询 + 证据核验” 方式,梳理事实与争议焦点:

申请人陈述核心事实:
5 月通过抖音广告留电,某公司以 “优惠活动 + 共享展间” 邀约,承诺送软装家电;
7 月 11 日实地考察,公司总监明确 “8.8 万整装(改墙 / 水电 / 防水除外),无其他费用”“合作样板间补 3.7 万软装家电”“交 5 万定金送冰箱”,当日交定金后未收到完整合同(公司称 “填完寄回”,至今未寄);
7 月量房后,7 月 22 日公司以 “生产材料款” 要求交 2 万,7 月 31 日以 “月底业绩未完成” 要求交 7 千,均已支付;
8 月 16 日材料送达时,公司额外索要 1800 元运费卸车费(承诺后续补),后续又要求支付安装费,拒绝后公司失联,故判断被骗。
公司方回应与辩解:
认可收到 6万元款项;
否认 “无增项” 口头承诺:称某总监仅承诺 “基础整装无增项”,运费卸车费、安装费属 “个性化服务费用”,合同草稿中已注明
辩解 “软装家电补贴”:称需满足 “样板间展示满 3 个月且无客户投诉” 条件,申请人未达要求,故暂未兑现;
调解员核查关键事实:
证据比对: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中,某总监明确表述 “以后无任何增项”“公司补 3.7 万软装家电”,无附加条件表述;公司方空白合同模板中未提及 “运费卸车费、安装费需额外支付”,亦无 “软装家电补贴条件”条款;
广告与实际一致性:抖音广告标注 “整装优惠含基础安装”,与公司方 “安装费额外收” 的说法矛盾。
四、调解协商环节(分三轮推进)
第一轮:事实梳理与争议聚焦
调解员向双方宣读核查结果,明确核心争议焦点:
口头承诺的效力:申请人主张的 “无增项、软装家电补贴、看房提成” 是否构成合同内容;
材料订购合同与全屋定制合同区别;
额外费用的承担:1800 元运费卸车费应由哪方承担;
第二轮:法律释明与协商引导
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释明关键问题:
口头合同效力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490 条,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,在有证据(如微信聊天记录)证明的情况下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公司方口头承诺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;
第三轮:方案细化与达成共识
调解员基于双方底线,提出折中调解方案:
合同终止:双方一致同意终止《材料订购合同》,互不追究后续违约责任;
款项退还:公司方于调解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,向申请人退还 xx 万元;
费用承担:1800 元运费卸车费由申请方承担;
后续配合:公司方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收回已送达的吊顶、墙板,运输费用由公司方自行承担,申请人需配合现场交接。
双方经 1 小时协商后,均同意该方案,无其他补充诉求。
五、调解结果
达成调解协议:
双方共同签署《调解协议书》,明确以下内容:
自协议生效之日起,申请人与 某装修公司的房屋整装合作终止;
某装修公司于 2025年 9 月 15日前(协议生效后 5日内),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退还 xx万元;
双方确认就本次纠纷无其他争议,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向对方主张权利,亦不得向法院、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;
调解费双方共同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