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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医院与王某某医疗纠纷调解案
某医院、王某某医疗纠纷调解案
一、调解基本信息
调解时间:2025 年 10 月 10 日(纠纷提交后 3 个工作日内)
调解地点:线上调解
参与人员:
申请人(患者):王某某
被申请人:某男科医院(以下简称“医院方”)
调解员:黄愚凡
二、调解启动环节
申请人提交申请:
申请人于2025年10月8日向调解组织提交书面调解申请,核心诉求为:
要求医院方退还已支付的诊疗费用4.2万元;
主张医院方未履行“治疗效果承诺”“无隐形收费”约定,且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,构成违约。
同时,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:
银行转账/微信支付记录(含3.2万疗程基础治疗费、4000元导融术费、6000元中药调理项目);
与医院主治医生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、术前沟通录音(2 段);
医院朋友圈 / 官网宣传截图(标注“3疗程根治慢性前列腺炎,无复发、无额外收费”);
诊疗病历、检查报告(显示治疗4疗程后症状未改善,指标未达标);
调解组织受理与通知:
调解组织收到申请后,当日核查材料完整性(确认有明确诉求、证据链完整),判定符合《消费纠纷调解规则》中的受理条件,随即通过电话、书面函件(邮寄至医院)通知医院方参与调解,明确告知调解时间、平台链接及需携带的材料(《诊疗服务协议》原件、医生资质证明、收费明细清单、术前告知书存档件)。医院方于 2 日内提交书面回复,确认“同意参与调解”。
三、调查核实环节
调解员通过“分别问询(单独与申请人、医院方代表沟通)+ 证据核验(逐一比对双方材料)” 方式,梳理事实脉络与争议焦点:
申请人陈述核心事实:
2025 年 8 月通过医院朋友圈广告留电,客服以“国庆前特惠,慢性前列腺炎3疗程根治”邀约到院,承诺“总费用不超过5000元,含检查、治疗、术后复查,无任何隐形收费”;
8 月 15 日到院面诊,主治医生李某进一步确认,说申请人这个很严重,会导致性功能下降和不孕不育等等(事后申请人认为是夸大其词),称不治疗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,将原有的3个疗程,添加至6个强化疗程(每周2次,共3周),说“6个强化疗程可使前列腺液白细胞指标降至正常,尿频、尿痛症状完全消失”
8月22日、8月29日完成前2次治疗后,尿频症状无缓解,医生称病情严重,治疗还需循序渐进属于正常现象,9月5日第三次治疗时,突然要求支付“前列腺导融术”费用4000元,称“该项目是突破治疗瓶颈的必要手段,不在原套餐内”,为继续治疗被迫支付;
9 月 12 日第四次治疗后复查,前列腺液白细胞指标仍高于正常范围,尿频、下腹痛症状未改善,医生又建议“增加中药调理项目(需另付6000元)”,回到家后申请人察觉异常后停止治疗,要求退款遭拒,且发现术前告知书仅签名栏为本人填写,风险条款为医院方事后补填。
医院方回应与辩解:
认可收到申请人4.2万元费用(含3.2万基础治疗费、4000元导融术费、6000元中药调理项目),确认已提供4次诊疗服务;
否认“效果保证”承诺:称医生仅表述“多数患者3疗程后症状改善”(普通疗程并非强化疗程),效果受个体体质影响,《诊疗服务协议》未约定“根治”标准,不构成硬性承诺;
辩解“额外收费”:称 “前列腺导融术”属“个性化强化项目”,术前已口头告知“若常规治疗效果不佳,需额外选择”,申请人当时未提出异议;
主张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:称术前已向申请人宣读风险条款(如术后可能出现短暂尿痛),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书,存档件有签名即视为确认。
调解员核查关键事实:
证据比对: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,医生李某明确表述“3疗程肯定根治,总费用就5000元,不会多收一分钱”,无“效果因人而异”“额外项目”等补充说明;医院提供的《诊疗服务协议》未载明效果指标、收费明细,术前告知书,“风险说明”栏为机打文字(无申请人捺印或手写确认),与申请人主张“仅签名字,未看条款”一致;
宣传与实际一致性:医院朋友圈/官网宣传“3疗程根治、5000元全包”,与实际治疗4个强化疗程后症状未改善、额外收取4000元导融术费、6000元中药调理项目的情况矛盾;
医疗合规性: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 33 条 “医疗机构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书面同意”,医院方未提供 “告知导融术必要性及费用” 的书面记录,且告知书风险条款无申请人确认痕迹,视为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。
四、调解协商环节(分三轮推进)
第一轮:事实梳理与争议聚焦
调解员向双方宣读核查结果,明确核心争议焦点:
医生 “3疗程根治”“5000全包”的口头承诺是否构成《诊疗服务协议》的组成部分;
将原有的5千元3个疗程改为32000元的4个“强化疗程”,额外收取的4000元“前列腺导融术”6000元“中药调理项目费”是否合理,应由哪方承担;
医院方是否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;
治疗效果未达预期的责任划分及费用退还比例。
第二轮:法律释明与协商引导
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释明关键问题:
口头合同效力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490条,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,在有微信聊天记录、录音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医生的效果承诺、收费约定应作为《诊疗服务协议》的补充内容;
消费者权益保护: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0条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,医院方宣传与实际不符,需承担违约责任;
医疗服务合规性: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 33 条,医院方未书面告知额外项目的必要性及费用,且风险告知不规范,违反医疗服务合规要求,需对纠纷承担主要责任。
第三轮:方案细化与达成共识
调解员基于双方底线(申请人要求退还4.2万元,医院方仅同意退还xx万元),提出折中调解方案:
合同终止:双方一致同意终止《男科诊疗服务协议》,申请人不再接受医院方后续任何诊疗服务;
款项退还:医院方于调解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,向申请人退还xx万元(扣除4次常规诊疗的合理成本,不包含额外收取的10000元);
额外费用:医院方退还已收取的10000元(认定为未提前告知的不合理收费);后续配合:双方经1.5小时协商(期间调解员多次沟通双方底线),均同意该方案,无其他补充诉求。
五、调解结果
达成调解协议:
双方于 2025年10月10日共同签署《调解协议书》,明确以下内容:
自协议生效之日起,申请人王某某与某男科医院的《男科诊疗服务协议》终止,双方无后续诊疗服务义务;
某男科医院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前(协议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),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退还xx万元,转账账户信息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为准;
双方确认就本次男科消费纠纷无其他争议,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向对方主张权利,亦不得向法院、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;
调解费双方共同承担。